教育部公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法規名稱: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03 月 12日


一、 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依下列規定:
(一) 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如下:
1. 熱量應在二五○大卡以下,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 之三十以下,飽和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但鮮 乳、保久乳、蛋、豆漿及堅果種子類得不受該等脂肪及飽和脂 肪熱量比例限制。
2. 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但發酵乳、豆漿之 添加糖量得占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下)。
3. 鈉含量應在四○○毫克以下。
4. 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等)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 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占之熱量亦 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
(二) 前款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如下:
1.飲品:指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發酵乳、 包裝飲用水及包裝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
2.點心: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他營養 素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之功 用。
3.糖類: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4.鮮乳:指生乳經殺菌包裝後,須全程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 於CNS 3056之鮮乳定義者。
5.保久乳:指生乳或鮮乳經滅菌後,可於常溫保存,供飲用之乳 汁,並合於CNS 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6.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CNS 11140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量 在百分之二.六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 之百分之三十者。
7.堅果種子類:依衛生福利部公布「每日飲食指南」中堅果種子 之範疇。
8.發酵乳:指符合國家標準CNS 3058發酵乳(3.1)之規格,非脂肪乳固形物(MSNF)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 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9.百分之百果(蔬菜)汁:指符合國家標準CNS 2377水果及蔬菜 汁飲料(已包裝)之天然果汁、還原果汁、綜合天然果汁、綜合 還原果汁、天然蔬菜汁、還原蔬菜汁、綜合天然蔬菜汁、綜合 還原蔬菜汁、綜合天然果蔬汁及綜合還原果蔬汁定義者。
10.包裝飲用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供食品用途販賣,符合國家標 準CNS 12852 之包裝飲用水規格者。但不包括礦泉水及添加礦 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碳酸飲料水類產品。
11.包裝礦泉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供食品用途販賣,符合國家標 準CNS 12700 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但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 之飲用水。

二、 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依下列規定:
(一)學校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影響正餐之 飲品與點心。
(二)包裝食品需取得台灣優良農產品 (CAS)、台灣優良食品(TQF)、 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或校園食品標章。
(三)禁止供應碳酸飲料。

三、 附設國中部、國小部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比 照國中以下學校規定辦理。但其高中部與國中部之員生消費合作社 及自動販賣機分屬獨立者,不在此限。
四、 各校應加強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學習熱量計算及選擇均衡飲食 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五、 校園販售之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 誤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