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精進午餐廚房要點

法規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精進午餐廚房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配合食安政策,協助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學校午餐廚房,促進供餐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目標
(一) 鼓勵協助原外訂盒(桶)餐學校改為自設廚房供餐,其所需硬體及設備器具。
(二) 鼓勵協助原自設廚房學校擴充為集中式廚房供應他校,其所需硬體及設備器具。
(三) 改善既有學校廚房硬體及設備器具。
三、補助項目
補助學校廚房所需硬體(新建、重建、改建或修建及其所需設計、監造與工程管理費用),及設備器具(充實、新增或汰渙)。
四、補助原則
(一) 優先及優予補助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偏鄉學校及離島學校辦理學校廚房。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專款專用於學校廚房所需硬體及設備器具。
(三) 申請補助之項目,其土地產權應清楚,取得建造執照、使用 執照及報廢無困難者,方得申請補助。
(四) 集中式午餐廚房,以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於三十分鐘以內為原則,由中心學校自行負責運送事宜。
(五)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項目、金額及案件數。
五、補助基準
(一) 補助比率
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屬第一級者,依計畫金額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 本署補助金額:依學校所送計畫,經審查後金額,按上開補助比率計算,以不超過下列最高補助額度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地方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三) 每校最高補助額度
1、每餐供餐人數三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三百五十萬元。
2、每餐供餐三百零一人至六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四百萬元。
3、每餐供餐六百零一人至九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五百萬元。
4、每餐供餐九百零一人至一千五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六百五十萬元。
5、每餐供餐一千五百零一人至三千人以下者,最高補助八百萬元。
6、每餐供餐三千零一人至五千人以下者,最高補助九百萬元。
7、每餐供餐五千零一人以上者,最高補助一千萬元。
六、申請及審查
(一) 申請時間:由國教署函各地方政府依規定日期送件。
(二) 申請程序
1、學校應依建築法、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學校衛生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審慎規劃,報送計畫書,經各地方政府初審後,列冊函送國教署辦理。
2、各地方政府所送申請案件,應排列優先順序。
(三) 申請文件
計畫書(A4紙張直式橫書,六頁為原則),應記載事項:
1、校名。
2、供餐方式(例如目前供餐方式、規劃供餐方式、增加供餐校名及校數)。
3、供餐人數(例如原供餐人數,或增加供餐後之總人數)。
4、申請補助項目(檢附硬體及設備器具現況照片、經費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5、計畫期程(甘特圖)。
6、預期效益。
(四) 審查
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成立專案小組就各地方政府所報送申請案件進行審查,並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赴申請學校訪視。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地方政府對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倘有未執行項目或結餘款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八、督導考核
經核定補助學校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說明變更之原因及檢具變更之計畫書,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層轉本署核准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
經核定補助學校及地方政府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並接受本署之督導及考核;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至學校實地訪視。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應作為下次核定各地方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學校執行本要點違反計畫或法令規定,或未配合本署之督導或考核者,本署得廢止本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以書面行政處分,
限期命學校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