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

法規名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之支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中央就採購國產可溯源食材而增加之成本提供一定金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依實際需求編足所需經費。
三、本要點所稱學校午餐,指供應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午餐,包含共餐之附設幼兒園及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教職員工之午餐。
四、本要點所稱國產可溯源食材,指下列國產農漁畜產品:
(一)具下列標章(示)之農漁畜產品:
      1.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
      2.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優良農產品標章。
      4.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並以可追溯至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或農民團體者為限。
      5.溯源水產品: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
      6.溯源畜禽產品:
      (1) 雞蛋溯源標籤。
      (2) 洗選鮮蛋噴印溯源。
      (3) 國產鵪鶉蛋溯源標籤。
      (4) 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
      (5) 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條碼。
(二)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可溯源至生產者之在地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之安全把關,且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來源。
(三)學校自設食農教育校園農(牧)場所生產之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安全把關,且由學校自行登錄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並於製造商欄位登錄學校名稱。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五、本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補助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並應由支用對象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相關欄位辦理相關供應情形之登錄作業。
    本經費支用對象為學校、團膳業者、食材供應業者或地方政府指定單位。
六、本經費之核算,依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按供應重量或日數擇一辦理;其核算方式如附件一。
七、依本要點辦理經費之撥付及結算,應配合學校學期制為之,其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依經費支用情形,函送所需經費予本部。
(二)本部審核通過所需經費後,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撥補助經費至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核撥經費如因時效上需要,在中央補助款未撥入前,得以其自有財源收入先行支應;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再行辦理相關帳務處理。
(四)地方政府於每學期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該學期經費彙總發放清冊至當地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並計算該學期賸餘經費,由本部逕自下一學期撥付數中扣回。
八、支用對象應保留購買國產可溯源食材之相關證明至少五年以備查驗。
九、本部及教育部得查核地方政府支用本經費之情形。
十、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支用者,本部及教育部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於地方政府完成改善前暫停撥款。
    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地方政府及支用對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地方政府應對支用對象辦理必要之監督及考核,並配合本部依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查核方式(附件二)辦理查核。經發現有混充、調換國產可溯源食材等不當情事,地方政府應要求支用對象返還已領取款項,並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六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附件一
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核算方式

一、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補助經費核算依下列方案辦理, 支用對象每月僅可擇一方案請領,並以實際供應日數或重量 及人數支應:
(一) 依供應日數計算:
1.供應日數達每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
2.支用對象辦理採購或提供學校之午餐全部食材為國產 可溯源食材,以每人每日十元核算。但經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以每人每日十四元核算。全部食材規 定如下:
(1)豆魚肉蛋類:
A.豆類除加工製品(不含豆漿)外,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
B.水產類均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水產類加工品之 裹粉魚排/塊/片、裹粉頭足類排/塊/片、蒲燒、鹽 漬魚排/塊/片、魚丸、虱目魚排亦應為國產可溯源 食材。其餘經魚、蝦、頭足類原料加工調理之排/ 卷/塊/片等魚漿煉製品(如甜不辣、黑輪等)應為國 產並優先使用可溯源食材。
C.肉類及蛋類均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肉類加工品 之調理醃漬豬排/塊/丁、裹粉豬排/塊亦應為國產 可溯源食材,其餘肉類及蛋類加工品應為國產並優先使用可溯源食材。
(2)蔬菜類(含根莖類):
A.生鮮蔬菜:
(A)表格一所列短期葉菜類,應為有機或產銷履歷 農產品。
(B)表格二所列甘藍、結球白菜、青花菜、蘿蔔、 胡蘿蔔、馬鈴薯、玉米筍、菜豆(包含敏豆、粉豆、醜豆)、豇豆、洋蔥等於主產期,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
(C)表格一及表格二所列品項以外之其他生鮮蔬菜, 均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但蔥、薑、蒜等調味 性食材,不在此限。
B.加工蔬菜:簡易分切(生鮮截切)及冷凍(如冷凍青 花菜、白花椰菜、多色豆)均應為國產可溯源食材。
(3)水果類:表格三所列香蕉、椪柑、柳橙、鳳梨釋迦、 小番茄、洋香瓜、茂谷柑、蜜棗、桶柑、蓮霧、番 石榴、鳳梨、西瓜、木瓜、美濃瓜、芒果、紅龍果、 文旦、大目釋迦、梨及荔枝等,於主產期應為國產 可溯源食材。
(4)其他(雜糧)類:紅豆、花生、甘藷及冰烤地瓜應為 有機或產銷履歷農產品。
(5)前述全部食材品項,地方政府得視業務推動實際需 求,報請經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 依供應重量計算:
1.各道菜(含湯品)主要食材及豆漿均應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附餐水果為前款第二目之三所列品項,於主產期,亦同。但主要食材為表格二所列生鮮蔬菜者,於非主產期不在此限。
2.前目主要食材原則以各道菜食材占最大(多)量者為主; 主要食材及蔬食日等特殊供餐日之規定,得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3.依採用農漁畜產品別之國產可溯源食材金額表(表格四)計算。
4.以每人每日十元乘以供應學生及教職員工人數乘以該 月供餐日數,為支用對象該月領取金額上限。但經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以每人每日十四元乘以供 應學生及教職員工人數乘以該月供餐日數。

(三) 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供應時,本部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第一款供應日數計算者,得公告不計入每月供餐日 數半數以上之期間或調整全部食材品項範圍;前述期 間地方政府得視實際情形修正,並副知本部。
2.採前款供應重量計算者,得公告調整前款第一目所定 食材品項,或增列、調整表格四所列產品類別及金額。
3.前二款所定每人每日補助經費上限,得公告一定期間 調整補助上限額度。


二、支用對象依前點請領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月附餐供應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之豆漿, 其供應餐數,應高於一百十學年度第二學期供餐契約 標準一次。但該月供餐日數未達十日之月份,不在此限。
(二) 每月主菜供應產銷履歷、優良農產品或溯源水產品之生鮮水產品(不含加工製品),其供應餐數,應高於一百 十學年度第二學期供餐契約標準一次。但供應素食或 該月供餐日數未達十日之月份,不在此限。
(三) 前二款每月供應次數之規定,得由地方政府按學期、月份或支用對象家數彈性認定之。


三、學校午餐以主食、副食及蔬菜之三(多)菜一湯組合方式供應, 主食為米且其每週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米之餐數高於一百零 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供餐契約標準,或其每週使用有機或產銷 履歷蔬菜之餐數高於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供餐契約標準 者,得額外核算經費如下:
(一) 有機蔬菜或米核給每人每餐四元,產銷履歷蔬菜核給每人每餐一點五元。
(二) 每週每人最高核給補助金額:
1.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二十元。
2.教育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八元。
3.其他學校:四元。
(三) 食材已受有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四) 除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得直接領取本經費外, 其他學校當日應先依前二點所定方式辦理後,始得領取本經費。


四、本部得就學校午餐使用特定國產可溯源食材,公告額外補助金額。
表格一
短期葉菜類應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農產品一覽表
品項名稱
小白菜
青梗白菜
油菜
青油菜
蕹菜
菠菜
葉萵苣
小芥菜
茼蒿
莧菜
山蘇
龍鬚菜

表格二
臺灣特定產季期間蔬菜主產期
品項名稱 主產期
甘藍 1 月~5 月、11 月~12 月
結球白菜 1 月~5 月、11 月~12 月
青花菜 1 月~4 月、11 月~12 月
蘿蔔 1 月~4 月、12 月
胡蘿蔔 1 月~4 月、10 月~12 月
馬鈴薯 1 月~5 月
玉米筍 1 月~4 月、10 月~12 月
菜豆 1 月~4 月、11 月~12 月
豇豆 4 月~9 月
洋蔥 1 月~4 月

表格三
臺灣特定產季期間水果主產期
品項名稱 主產期
香蕉 4 月~10 月
椪柑 11 月~12 月
柳橙 11 月~翌年 2 月
鳳梨釋迦 12 月~翌年 3 月
小番茄 12 月~翌年 4 月
洋香瓜 11 月~翌年 5 月
茂谷柑 1 月~3 月
蜜棗 1 月~3 月
桶柑 1 月~2 月
蓮霧 1 月~4 月
番石榴 3 月~9 月
鳳梨 3 月~7 月
西瓜 5 月~8 月
木瓜 4 月~10 月
美濃瓜 5 月~10 月
芒果 6 月~7 月
紅龍果 6 月~10 月
文旦 9 月~10 月
大目釋迦 7 月~9 月;12 月~翌年 3 月
6 月~8 月
荔枝 6 月

表格四
採用農漁畜產品別之國產可溯源食材金額表
產品類別 標章(示) 金額(/公斤)
 
 
農糧產品
有機農產品標章 42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優良農產品標章
18
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 3
 
 
 
 
 
 
 
畜禽產品
 
豬肉
優良農產品標章 35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5
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 30.5
 
 
雞鴨肉
優良農產品標章 44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44
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條碼 38
 
雞蛋
有機農產品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50
豬肉加工品 優良農產品標章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60
雞鴨肉加工品 優良農產品標章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60
雞蛋加工品 優良農產品標章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40
 
 
水產品
 
生鮮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69
優良農產品標章 63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 37.5
 
加工品
優良農產品標章 71.4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78.2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 42.5
註: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可溯源至生產者之在地食材及學校自設食 農教育校園農(牧)場所生產之農漁畜產品,比照溯源農糧產品追溯 條碼、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條碼 及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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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六點附件一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