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法規名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附件二
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第1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規定 |
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 ㄧ、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 二、幫助消化。 三、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四、改變細菌叢生態。 五、使排便順暢。 六、調整體質。 七、調節生理機能。 八、滋補強身。 九、增強體力。 十、精神旺盛。 十ㄧ、養顏美容。 十二、幫助入睡。 十三、營養補給。 十四、健康維持。 十五、青春美麗。 十六、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 十七、促進新陳代謝。 十八、清涼解渴。 十九、生津止渴。 二十、促進食慾。 二十ㄧ、開胃。 二十二、退火。 二十三、降火氣。 二十四、使口氣芬芳。 二十五、促進唾液分泌。 二十六、潤喉。 二十七、生津解渴。 |
附件二
營養素或特定成分 | 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
維生素 A 或 β-胡蘿蔔素 | 一、 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 二、 增進皮膚與黏膜的健康。 三、 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發育與生長。 |
維生素 D | 一、 增進鈣吸收。 二、 幫助骨骼與牙齒的生長發育。 三、 促進釋放骨鈣,以維持血鈣平衡。 四、 有助於維持神經、肌肉的正常生理。 |
維生素 E | 一、 減少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 二、 有助於維持細胞膜的完整性。 三、 具抗氧化作用。 四、 增進皮膚與血球的健康。 五、 有助於減少自由基的產生。 |
維生素 K | 一、 有助血液正常的凝固功能。 二、 促進骨質的鈣化。 三、 活化肝臟與血液中的凝血蛋白質。 |
維生素 C | 一、 促進膠原蛋白的形成,有助於傷口癒合。 二、 有助於維持細胞排列的緊密性。 三、 增進體內結締組織、骨骼及牙齒的生長。 四、 促進鐵的吸收。 五、 具抗氧化作用。 六、 有助於維持牙齦與皮膚的正常功能。 |
維生素 B1 |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幫助維持皮膚、心臟及神經系統的正常功能。 三、 有助於維持正常的食慾。 |
維生素 B2 |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有助於維持皮膚的健康。 |
菸鹼素 |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增進皮膚、神經系統、黏膜及消化系統的健康。 |
維生素 B6 | 一、 有助於維持胺基酸正常代謝。 二、 有助於紅血球中紫質的形成。 三、 幫助色胺酸轉變成菸鹼素。 四、 有助於紅血球維持正常型態。 五、 增進神經系統的健康。 |
葉酸 | 一、 有助於紅血球的形成。 二、 有助於核酸與核蛋白的形成。 三、 有助胎兒的正常發育與生長。 |
維生素 B12 | 一、 有助於紅血球的形成。 二、 增進神經系統的健康。 |
生物素 |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與胺基酸的正常代謝。 二、 有助於脂肪與肝醣的合成。 三、 有助於嘌呤的合成。 四、 增進皮膚和黏膜的健康。 |
泛酸 |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增進皮膚和黏膜的健康。 三、 有助於體脂肪、膽固醇的合成及胺基酸的代謝。 |
鈣 | 一、 有助於維持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及健康。 二、 幫助血液正常的凝固功能。 三、 有助於肌肉與心臟的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 四、 活化凝血酶元轉變為凝血酶,幫助血液凝固。 五、 調控細胞的通透性。 |
鐵 | 一、 有助於正常紅血球的形成。 二、 構成血紅素與肌紅素的重要成分。 三、 有助於氧氣的輸送與利用。 |
碘 | 一、 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 二、 有助於維持正常生長、發育、神經肌肉的功能。 三、 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 四、 有助於維持甲狀腺激素的正常分泌。 五、 有助於維持正常基礎代謝。 |
鎂 | 一、 有助於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 二、 有助於維持醣類的正常代謝。 三、 有助於心臟、肌肉及神經的正常功能。 四、 有助於身體正常代謝。 |
鋅 | 一、 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 二、 有助於維持能量、醣類、蛋白質與核酸的正常代謝。 三、 增進皮膚健康。 四、 有助於維持正常味覺與食慾。 五、 有助於維持生長發育與生殖機能。 六、 有助於皮膚組織蛋白質的合成。 七、 有助於抗氧化。 |
鉻 | 有助於維持醣類正常代謝。 |
硒 | 有助於抗氧化,抵抗氧化壓力。 |
蛋白質 | 一、 人體細胞、組織、器官的主要構成物質。 二、 幫助生長發育。 三、 有助於組織的修復。 四、 為肌肉合成的來源之一。 五、 可用於肌肉生長。 |
膳食纖維 | 一、 可促進腸道蠕動。 二、 增加飽足感。 三、 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 四、 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可增加糞便量。 |
註ㄧ:營養素「含量」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 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方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其 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 註二:鉻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 6μg,方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其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 註三: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 |